融入民族文化、深化特色法院文化的思考
2013-07-19 17:25:57 作者:周陶 來源:中華民族文化網 瀏覽次數:0
文化是民族的血脈,是精神家園,在人類進步與發展中始終擔當著導向和推動的重任。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次黨代會在“五區”建設的戰略部署中,把建設民族文化強區擺在十分突出的位置,這是廣西站在新的歷史起點上為推動科學發展作出的重大決策。人民法院是在黨的領導下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司法機關,如何把握好人民法院在文化建設中的科學定位,彰顯民族特色法院文化,通過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民族文化強區建設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和提供強有力保障,是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民族地區法院工作的重要任務之一。</span>
不同國家、民族或地域,其文化所表現的區別要比其地域、民族所表現的差別要深刻得多。本文從三江侗族自治縣(以下簡稱三江縣)特有的文化入手,對侗民族聚居地區法院文化的特點進行探析,結合三江縣人民法院目前法院文化建設的現狀,以期能探索出適合侗民族地區法院文化建設的路徑,為民族聚居地區法院的文化建設提供思路。(全文共</span>8808字)
以下正文:
一、什么是法院文化
清華大學前校長梅貽琦先生在論及大學的根本或精髓時有言:“所謂大學者,非謂有大樓之謂也,有大師之謂也。”法院文化是人民法院在長期審判實踐和管理活動中逐步形成的共同的價值觀念、行為方式、制度規范以及相關物質表現的總稱,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主義法治文化的重要內容。</span>
法院文化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首先是內在的法院精神內涵,它是法院文化構成的基礎部分,是法院文化的核心內容,是從“關于法院”的各種思考和實踐中提煉而來的具有法院特征的價值觀念,主要包括法院精神、職業道德、價值目標、群體意識等,以維護法院職業共同體的核心價值,凝聚法院職業共同體的集體意識。其次是內在的法院精神內涵的表意符號,主要是指器物、行為和制度等,但作為表意法院文化的載體,應該具有與法院相關或者高度相關的文化特性。</span> 具體包括由法院的建筑、設施和裝備等所構成的器物文化,審判禮儀、行為規范等所構成的行為文化,在審判活動、管理活動中形成的法院規章、制度、組織機構等所構成的制度文化。</span>
鐘小凱認為,法院文化是“關于法院”的文化形式,是包括法院群體在內的全社會在參與法院實踐活動中淬煉而來的價值觀念、思維模式、行為準則以及與之相關聯的一套包括法院建筑、法庭設施等作為表意符號的物質載體的總和。法院文化是整個社會關于法院的觀念、看法及其關聯載體,其核心內涵是“關于法院”的精神理念。在法治社會里,社會公眾往往將法院視為實現公正的地方。冠以“公平正義化身”之美譽。的確,法院的莊嚴與神圣可以通過巍峨挺拔的辦公大樓體現出來,但法院之所以為法院.不在于大樓,而在于提供公正的司法服務,使法律成為人們的信仰。</span>2法院文化應當是深刻的而不是表面的,法院文化的內涵應該包括內在的法院精神理念和外在的文化表意符號,包括制度文化、精神文化、物質文化、廉政文化,行為文化,作為一個法律人,更應當胸懷法律人的理念,潛心靜氣,要從法律、法院、法官的角度出發充分考慮法院群體精神,提煉出具有法院特色的法院文化。</span>
二、民族地區法院文化特點</span>
作為民族地區法院,應當立于本土文化資源,結合法院工作實際,創建具有少數民族地區特色的法院文化。
多民族地區法院文化建設應當具有三種特色:一是具有較強的包容性。在內容上體現多元化,既要吸收先進的法律文化,又要著重體現本地法律文化的精髓;既要傳承和吸納本土多元文化的精華,又要重點突出民族地區法院司法工作的特點;二是具有鮮明的民族性。尊重少數民族獨特的民俗文化,注意挖掘少數民族法律文化中具有獨特價值的內容,進行完善和發展,使少數民族文化精華在法院文化中有所體現;三是具有濃厚的本土氣息。民族地區深厚的文化底蘊和獨特的人文景觀,給法院文化建設提供了豐富的資源。應當充分利用這些有利資源,將其融入到法院文化當中,形成民族地區法院文化的獨特個性。</span>3
三、民族地區特色法院文化建構的思考
(一)三江侗族自治縣侗族及侗族文化的特點
侗族,主要聚居于湘、黔、桂三省(區</span>)交界以及鄂西地區,目前大約有300多萬人口。據大多數歷史學家、民族學家考證認為,侗族是古代越人的后裔。古代越人,大多分布于今珠江流域及長江中下游地區,侗族正好分布在長江水系和珠江水系的結合處,也是古代楚越文化的交界地。</span>
在千百年的歷史長河中,侗族人民創造了燦爛輝煌的侗族文化,主要包括建筑文化、節慶文化、款組織文化、婚俗文化、飲食文化、服飾文化等等。</span>
傳統的侗鄉,沒有警察,沒有地方長官,沒有統治者和統治階層,但在這里,卻恰恰具有良好的社會秩序和組織能力,究其原因,侗族民間傳統社會結構和鼓樓文化、款文化、寨老制度等地方自治制度對侗族社會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span>
鼓樓文化。鼓樓是侗族建筑的象征,是侗族人民精神維系所在,侗人將鼓樓比做寨膽,視為寨魂。鼓樓是侗族政治、經濟、文化活動中心,侗家人以鼓樓為議事、慶典和迎賓的主要場所,農閑時在鼓樓開展豐富多彩的文化活動,如蘆笙踩堂、“多耶”、演侗戲、彈琵琶、演奏笛子歌、講故事等等。隨著社會的發展,除了文娛活動外,鼓樓又成了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侗族人民學習政治、法律、文化和科技,接受現代信息傳播,掌握致富本領的主要陣地。在相對先進的漢族地區,社會內容的表現主要是政權派生出來的行政系統來主導,而發展較為滯后的侗寨,正是鼓樓充當了侗鄉人的多功能大廳。實踐證明,“鼓樓文化”對于侗族社會的維系和進步,侗文化的傳承和發展,侗族人民的精神文明建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span>4
款文化。侗族合款組織主要分布在湘、桂、黔三省交界的侗族地區,開始形成于原始社會末期軍事民主階段,它是以地域為紐帶的村與村、寨與寨聯盟的社會組織,其范圍或大或小。“小款”是由一、二十個相鄰的村寨組成;“大款”是由若干個“小款”聯合組成。款首是民眾推選,不脫離生產,負責管理村寨,排解糾紛,如有重大軍事行動,負責軍事指揮。款首無固定報酬,如處理糾紛,視其誤工多少,適當給予酬謝。款首辦事秉公正直,化大為小,深受擁護</span>,在侗族村寨,實際上“款首”卻有極強的凝聚力和緊急社會動員能力。《柳州志》記載侗鄉“每遇巨大事變,即以雞毛炭火置信封之中,這傳發之緊急信號。聞者不避風雨,昨夜奔赴指定地,如期而集者常逾萬人,莫敢或后。”這種雖然沒有建立政權,但為了一項共同事業臨時動員的效率卻是非常驚人的。款是侗族的“習慣法”,對于維護侗族社會內部的安定,強化道德觀念和懲惡揚善等方面起到積極的作用。款文化對于侗族群眾具有極強的約束作用。</span>
款有“款約”或“款詞”,其內容相當廣泛,大致分為六類:第一,關于宇宙萬物起源與人類繁衍,兄妹結婚的傳說;第二,關于祖先進村勒石合款的史實;第三,保護集體和私有財產及防止偷盜的禁約;第四,維護社會治安,保護村寨安全的條款;第五,維護正當的社交活動,嚴禁男女違法亂紀的措施,如《六面陰與六面陽》,規定有六種犯嚴重罪行要處以死刑,六種犯罪雖然重,但愿悔改者,允許罰款賠償損失,或者驅逐出村,最輕者則當眾認錯、批評教育;第六,記述聯款反對外來侵擾及合款抗擊官府的斗爭史實。</span>
“講款”是侗族社會的“法制宣傳渠道”。在侗族,能說會道的款師會在各村寨宣傳款約,稱為“講款”。講款語言生動活潑,情理交融,那場景曾被形容為“老少登壇,日夜講款</span>; 男女云集,喝彩之聲不斷”,即使當今我們法治社會的“送法下鄉”也不比這熱鬧。而講款也成為侗族宣傳我國法律法規、村規民約的重要形式。這種民間的法制宣傳渠道,使“款約”顯示出很強的生命力。5
寨老文化。侗族村寨中不定期推選,將村寨中具有一定威信力的男性,推選為“寨老”,大的村寨推選一個“寨老主任”,推選出若干“寨老”,形成一個制度嚴格、威信很高的“寨老議事會”;小的村寨一般推選一名德高望重的男性作為“寨老”。</span>
寨老扮演著“民間法官”的角色。在侗族村寨,當地寨老在村中最主要的職責是維護公共秩序,在村寨鄉里糾紛往往非常具體,大到山林糾紛,小到鄰里糾葛,都可請寨老出面規訓調解。而這些非常具體的問題往往無法統統通過法律來解決,而且即使能夠,成本也很高。有了寨老,解決這些具體實際的問題,就會更加合情合理,更加降低成本。大一些的矛盾甚至在鼓樓召開“寨老聯席會議”商討,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尋求最佳的調解途徑。6
(二)三江法院文化和侗民族文化融合發展</span>
充分發揮三江法院在文化建設中的職能作用,關鍵在于找準法院與侗民族文化的結合點、著力點,把侗民族文化建設融入到具體的每一件案件的審理過程中,透過司法過程的細節,服務和促進法院文化建設。我院對于民族文化、地域文化與建構特色法院文化理念的結合方面做了很多有益的嘗試。
通過挑選知曉三江縣世居少數民族語言的法官及相關人員,組織干警學習民族語言和了解民族風俗,將各民族文化融入到法院文化建設中。目前,該院63名干警中通曉侗語54人、苗語</span>5人、瑤族語3人、壯語</span>3人,有效避免了侵犯各民族忌諱行為的發生,有利于靈活運用少數民族群眾樂于接受的方式處理案件,從而解決了“多民族”地區語言不通的問題,有效促進了邊界穩定與各民族和睦相處。在多民族地區,真正做到案結事了,在處理案件時如果將當地風俗與國家法律結合,對當事人不僅講法律、講道德,還講人情世故,其所得到的效果要好得多</span>,在豐富的語言文化背景之下,說百姓聽得懂的話就尤為重要。近年來,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大力推行雙語法官以及少數民族法官的培養,為基層法院構建其獨特文化提供很好的智力支持,目前我院在校培養的少數民族干警有3人,在職干警中有20余人通曉兩種少數民族語言,這大大拉近了法院與群眾的距離,有效提</span> 升民族群眾對法院的認同感。
該院針對三江縣地處三省邊界,世居民族多達7種的地理、文化特征,不斷推進法院制度建設,為文化建設提供一個科學、可行的載體氛圍。群眾對于解決糾紛的方式主要還是依賴于本族、本村的村約民俗,法律普及程度低,識法能力不強,辦案過程中,哪怕法院是依法判決,敗訴一方由于缺少法律知識,對法院判決不甚理解,認為是法院在故意刁難對判決拒不履行,嚴重影響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針對這些情況,該院巧用民族節慶之日,群眾相對集中的機會,創新普法方式,聯合“款師”當場講款普法,通過通俗易懂、內容豐富、靈活有趣的方式進行法制宣傳活動,使法律知識深入群眾、深入農村,有效地提高了普法工作效率。此次普法活動采取“普法工作和侗族講款”同時進行,讓古老的侗族習慣法——款詞作為宣傳、弘揚當代法治的良好載體,讓廣大群眾尤其是年輕一代易于接受。在縣法院指導下把相關的法律法規編寫成“款詞”,編寫講款的款詞力求與“平安三江”縣情和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相適應,把接人待事的各種道理和民族法律規定寓于款詞之中,教育人們如何遵紀守法、正直為人、和諧共處等。制定和落實十四項了《陽光司法配套制度工作細則和方案》,增強了司法服務和諧社會的透明度。
為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確保邊界地區的和諧穩定,該院在基層法治建設工作中,不斷改進工作方式,在法治宣傳中善于找準民族群眾需求,挖掘“侗款”文化,采用民族群眾看得懂,聽得明白,易于接受的方式進行法治宣傳。群眾在參與民俗文化活動中,得到了教育,各項法律、法規在寓教于樂中進村進戶、入心入腦。使侗款的影響力在熔鑄新內涵中不斷升華,人民群眾在他們喜聞樂見的款文化的教育下,逐漸形成良好的生活習慣和社會風氣,促進法院、政府與侗族群眾的良性互動。
同時,該院干警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不斷深入轄區村屯進行走訪調研,積極探索新形勢下的調解模式。針對近年來受理案件的類型、結案方式,結合本地侗民族風俗文化,有針對性地發揮侗族寨老、侗族款文化對侗族社會管理的積極作用,邀請寨老、老人協會擔當“民間法官”,引導當事人遵從民族的共同習慣信仰,積極參與調解民間糾紛,并且根據辦案需要設立“雙語法官”。如斗江法庭在審理一起瑤族村民因打牌無意泄露牌面信息被打傷引發的健康權糾紛中,考慮到雙方是不同少數民族,如果輕易下判,案子審結了,但是當事人之間的矛盾難以真正化解,易引發民族的沖突。于是法官依照“有事找寨佬”的民族習慣,邀請當地有威望的寨佬參與案件的調解,根據法律和款約使用少數民族語言耐心細致地與當事人展開釋法明理工作,讓雙方換位思考相互讓步,兩村民很快就達成調解協議并當庭履行完畢,重歸于好,維護了民族團結。該院近年來利用此項新舉措共成功調解了案件</span>80余件,獲得民族群眾的好評。隨著“能調則調、當判則判”到“調解優先、調判結合”這一轉變,法院工作變得更加注重司法的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的統一,而正是這一轉變將法院文化建設又提到了一個更高、更新的層次。在建設法院文化中,三江法院從化解社會矛盾出發,將調解結案作為最優的結案方式,摒棄了一貫判案的方式,在“公平、公正、效率”的司法精神中添加了“和諧”,將法院文化建設與維護民族和諧有效結合起來。
三江法院所管轄鄉鎮與湖南省通道縣和貴州省從江縣、黎平縣接壤,轄區大多數地處農村偏遠山區,轄區內有侗族、苗族、瑤族、壯族等眾多少數民族。區域經濟發展的差異以及貴廣高鐵、夏蓉高速的開工建設,使得轄區內的社會關系和民族關系十分復雜,直接面對著擔負著調節農村社會關系、保護農民利益、維護民族團結的重要任務。三江法院的領導和干警先后多次深入轄區內的高友村(與湖南省通道縣接界)、沙宜村(與湖南省通道縣和桂林市龍勝縣接界)和丹洲村(高速公路通過村)指導工作,與村干走村竄戶宣傳土地山林承包政策,并利用民族節慶進行土地山林承包政策和婦女兒童維權的法制宣傳工作,發放宣傳資料,為群眾答疑解惑,極力促進省區邊界民族村寨加強溝通交流,提高民族地區群眾法律意識,維護村寨的和諧與穩定。目前省界地區村寨無一起因山林糾紛、土地權屬糾紛引發矛盾或訴訟。</span>
(三)拓寬特色法院文化多元化建設路徑
三江縣法院從“法的內涵、院的特色、文的品味、化的功能”入手,通過制度文化、精神文化、物質文化、廉政文化和行為文化建設,初步形成了富有民族特色的法院文化建設新局面。</span>
1、堅持制度創新</span>
根據邊疆多民族地區法院工作的實際情況,借鑒先進地區法院的管理理念和方法,建立高效、科學、規范的制度體系,以制度規范約束法官的行為。</span>
自文革結束人民法院恢復以來,三江縣法院制度建設從無到有,經歷了“雙文明目標制度”建設,法院干警目標管理和崗位責任制,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到今天的審判、執行、司法行政工作管理機制和績效考評機制的建立,法院制度文化建設逐步趨于規范和完善,全院形成分工詳細、責任明確、賞罰分明的良好工作局面。該院始終把管理創新作為法院制度文化建設的重要內容,堅持“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院”,</span>2011年三江法院由辦公室、政工科及各審判部門抽出人員組成制度匯編撰寫工作小組,將三江縣法院各項工作制度編寫成冊,印發至全院各部門,使法院各項工作步入規范化、制度化、精細化、實效化的發展軌道,有力提升了執法辦案的質量和效率。
2、以精神文化為核心</span>
精神文化是法院文化的核心層,是法院文化的源泉和靈魂,法官的司法精神樹立、職業道德的培育、群體意識的形成、工作目標與任務的確立等,都離不開精神文化的浸潤,它是法院文化最基礎、最核心的內容,決定著物質文化、行為文化和制度文化的走向和進展,是三江縣法院文化建設的重中之重。</span>
該院文化建設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三個至上”為統領,強化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緊緊圍繞“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的指導方針和“公正效率”的工作主題,大力弘揚“公正、廉潔、為民”的司法核心價值觀,</span>2011年三江法院開展向身邊黨員學習活動、“發揚傳統、堅定信念、執法為民”主題教育實踐活動及“管理機制創新年”活動等,帶領全院干警開展重走紅軍路、重看紅色電影、重讀紅色經典著作等活動。</span>2012年開展“四項主題教育實踐活動”;</span>2013年法院開展“八項規定” 主題教育實踐活動,“八項規定”主題教育活動主要是針對當前形勢,加強法院干警作風養成能力,保持與群眾的血肉聯系。通過各項主題實踐活動使廣大干警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服務意識、法律意識和廉潔意識,進一步夯實了思想基礎,激發了活力,不斷豐富、挖掘、創新、提升法院文化內涵,以融通地域文化為特色,著力營造積極向上、求實創新、勇于進取、爭創一流、追求和諧的人文環境,培育法院精神,形成與審判和執行為中心的各項工作良性互動的工作格局。</span>
3、強化物質文化建設</span>
該院結合地域文化特色和法文化內涵,強化法院物質文化建設,在法院的建筑、審判法庭布局、文化設施建設,形成統一的、民族特色顯著的法院建筑風格,增強各少數民族群眾對法院的認同感和歸宿感。同時以建設辦公樓道文化長廊、公眾區域文化帶為主要載體,完善物質裝備建設,營造良好文化氛圍。在審判辦公樓、調解室、走廓等場所,設置體現法院精神、民族特色的裝飾性圖片、規章制度等設施,營造清正廉潔、奮發有為、健康向上的法院文化氛圍。</span>
整合多元文化資源,建設民族地區法院文化區,積極營造符合法院職能特點和現代司法理念的物質文化氛圍。法院文化區主要包括圖書室、電子閱覽室、榮譽展覽室、文體活動室及廉政文化宣傳區的建設,與本地特色文化相結合,提升法院文化品位,展現自身獨特的韻味,促進法院文化與少數民族文化的交融,展現民族地區法院干警的良好精神面貌。
4、廉政文化建設</span>
創設文化活動平臺。一是懸掛廉政書法。該院精心制作了20多幅風格不同、內容豐富的廉政書法作品,懸掛在辦公樓每層樓道的走廊內,教育和號召廣大干警積極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以團結奮進的精神、飽滿的精神狀態和高昂的士氣圓滿完成各項工作任務。二是制作文化墻。該院在審判綜合樓一樓制作了極具特色、圖文并茂、集觀賞性和教育性為一體的文化墻,院領導對文化墻設計版面精益求精,從選址到版面內容,具體到每一張圖片、每一字句,都認真把關,反復潤色,幾易其稿,最后定調制作。三是懸掛攝影作品。該院從全院干警活動、工作中創作積累的近4</span>0幅攝影作品,主要包括侗族建筑文化、節慶文化、婚俗文化、飲食文化、服飾文化、奇石文化等的照片,在辦公大樓的二、三、四、五樓“上墻”,開辟了一條頗具民族風采的“攝影長廊”。</span>
該院貫徹落實上級“創先爭優”活動精神,通過總結經驗,表彰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樹立典型,深入推進法院文化建設。為進一步弘揚正氣、鼓舞士氣,激勵法院干警振奮精神,開拓進取,努力推動法院整體工作再上新臺階,嚴格推行《雙文明目標管理責任制》、《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開展“競爭上崗”、“雙向選擇”等措施,優化法官隊伍。切實將該縣侗族文化團結和睦精神融入法院廉政文化建設,大力開展家庭助廉、讀書思廉、演講促廉、述職評廉等活動,使干警在耳濡目染、潛移默化中接受廉政教育。</span>1997年以來,該院隊伍一直保持“零違紀”。實踐證明,三江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是一支黨性強業務硬的隊伍,是黨和人民完全可以放心的隊伍。</span>
5、重視法院行為文化建設,樹立法官秉公執法形象
堅持以人為本,注重學習,營造精神文化氛圍。注重對法官的教育、培訓和引導,以文化品位提升精神和道德品位。加大培訓力度,提高法官的業務水平,增強法官群體素質;吸收傳統文化中的公正意識和西方現代司法活動體現的先進理念,深化法官對公正的理解;發掘文化載體,培養法官健康情趣。注重培養法官忠誠的執法信念、先進的司法理念、嫻熟的職業技能和規范的司法禮儀,在各項審判工作中體現邊疆多民族地區法院文化的人民性、民族性、公平性,真正做到公正、廉潔、為民。</span>
該院組織干警認真學習《法官法》、《法官職業道德規范》、《法官行為規范(試行)》,增強干警司法禮儀的自覺性。加強庭審禮儀的規范,引導法官尊重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和人格尊嚴,認真、耐心地聽取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發表意見,確保庭審公平與公正;嚴格按規定著裝,遵守法庭規則,并監督法庭內所有人員遵守法庭規則,保持法庭莊嚴。加強對法官司法禮儀養成的監督,通過設置司法禮儀“監督箱”等方式,促進法官司法禮儀的日常養成。將法官司法禮儀規范情況列入法官個人年度考核內容,通過開示范庭、觀摩庭活動,不斷提升法官司法禮儀修養,樹立法院和法官的良好形象。</span>
啟示:</span>
法院文化要體現審判色彩,以法官為本,但實現法院文化的社會價值是我們的根本目的。法院文化本身除了內部的文化特色,更重要的是法院文化的外部特色。法治社會的真正權威是公正的司法,實現公正不僅是社會公眾對法院的美好期望,更應該成為法院文化最重要的社會功能。7
三江法院結合當地的區域優勢、地理特點和民情民俗,通過邊界支部聯建、人民法庭聯席會議制度,邀請寨佬參與調解,培養民族法官等,推行“矛盾化解在基層”的做法,探索出具有侗民族特色的司法模式,有效地維護了邊界地區的和諧穩定。三江法院從基層吸取營養,將普適的法律理論與地方風俗結合。將促進社會和諧文化建設與司法審判結合起來。在司法審判中,堅持把法、情、理融于一體,盡可能用調解的辦法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按照“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原則,將調解工作貫穿于立案、審判、執行、申訴、信訪等各個環節,全面加強刑事附帶民事調解、民事案件調解、執行案件和解等工作,進一步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的大調解工作體系,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的減少不和諧因素。以獨特的魅力打造三江法院文化,潛移默化中激發干警的工作熱情,提升干警的文化品位,逐步形成效果明顯的法院文化品牌,推動基層法院文化蓬勃發展。</span>
在民族地區法院文化建設起步遲、基礎相對薄弱的現狀下,必須借助本地優勢文化資源,著重從當地的法院工作特色、民族特色和人文特色中提煉升華法院文化,提升法院文化品位。不斷拓寬法院文化建設的路徑,促進民族地區法院文化建設整體水平的提升。</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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