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執政”是黨的十六大首次提出的歷史命題,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更從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戰略高度,明確提出堅持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依法執政”命題的提出與貫徹,是執政黨適應國家法外在要求的直接表現,而黨建法治則是執政黨為實現法治中國建設目標的內在要求。
目前,黨建法治重點在于為“良法”立法,以實現“良法之治”。筆者記得,今年5月27日,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對外公布,在實質上有著類似國家法意義上的“立法法”屬性,其目標在于建立健全黨內法規制度體系,提高黨的建設科學化水平,使得黨建法治能有“良法”可依。
《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通過對黨內法規立法的統一性、科學性與民主性要求,以保障黨內法規的“良法”生成,為黨建法治奠定基礎。如條例第三條對黨內法規制定權限作出專門規定,明確了哪些事項只能由黨的中央組織制定、哪些事項可以由中央紀律委員會、中央各部門或省區市黨委制定,以規范黨內法規的立法權方式,確保黨內法規體系的統一性和權威性。
《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為“良法之治”奠定了基礎,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實現黨建法治仍然任重道遠,仍然存在著諸多需要完善之處。
黨員系推動黨建法治的主導力量,其主動性的發揮又有賴于黨員權利的充分行使。雖然現行以《中國共產黨黨章》、《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為核心的法規體系構建了保障黨員民主權利的基礎,但是由于缺乏相應的程序性法規作支持,黨員的法定民主權利還是很難得到實現和保障。如黨章第四條規定黨員享有批評、揭發、檢舉以及控告、彈劾、罷免等權利,但在黨的實際生活中, 該項權利往往難以得到實現和保障,其原因就是在于缺乏具體的程序性法規, 致使黨員的上述實體權利很難通過具體的程序予以實施。
《中國共產黨章程》第四十四條規定:“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黨的委員會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因此,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屬于黨內法規的執法(紀)主體,應當依據黨內法規嚴格、公正執法(紀)。由此可見,理順現有黨內法規的執法(紀)機構體制的任務仍然艱巨,更是一個長期的制度建設過程。
法乃善良公正的藝術,權利與義務、權力與職責的均衡也是衡量黨內法治建設水平的重要標準。黨員在忠實積極履行義務的同時,其權利也應得到充分保障,特別是當黨員權利受侵害時,就應在現有申訴程序之外,有更為正式的制度保障。因此,有必要借鑒國家法的司法機關設置,建立黨內司法機制,以充分保障黨員權利,并以黨建法治與國家法治的有機統一,推動法治中國目標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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