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律法規的監督手段管好權力
2015-09-23 15:11:40 作者:博弈 來源:中華民族文化網 瀏覽次數:0 網友評論 0 條
2015年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開局之年,也是從嚴治黨的決戰之年。憲法法律,黨章黨規,是節制權力的根本力量,也是保證權利的根本力量。權力和權利,有此消彼長的關系。一個法治程度越高的社會,其公民權利也必然越高;反之,一個公民權利不能得到保障的社會,其法治程度也必然低下。
《終結腐敗》一文曾經在操作層面上提出了一些具體的制度建設建議,這些舉措,其實也離不開依法治國、依憲執政的全面推進。因此,腐敗問題的最終解決,還是要靠依法治國、依憲執政的真正實施,要靠公民權利的真正落實;要靠媒體監督的真正實現。
正如法律的建立和修改需要領導一樣,法律的執行和落實需要監督。離開了監督,權力即使在籠子之中,也免不了會產生暗箱操作,從而產生新的腐敗。透明和公開是暗箱操作的天敵。對于最近反腐斗爭中,很多落馬官員集中于各級政協機構這一現象,全國政協主席俞正聲說,大多落馬的政協官員,其犯罪事實,多發生在來政協以前。這就又帶來了一個疑問:他們是怎么進政協的?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他們的貪污腐敗犯罪,也不是一夜之間就完成的。那么,在進政協之前,他們又是如何做到帶病提拔、邊腐邊升、甚至越腐升得越高的?這就與選拔過程的不透明、暗箱操作有絕大的關系。
權力的本性決定了它一定會千方百計地掩藏隱蔽自己的特點,所以,權力越想遮蔽、越想掩蓋的東西,媒體和社會越需要不屈不撓地去監督、去阻止、去揭露。只有這樣,不能腐才有可能實現。要改變以前所謂疑人不用、用人不疑的做法,而要提倡有能力就用、用了一定要“疑”的做法。任何一個人,或選或拔,只要他來到了領導崗位上,我們就要把他當作“可能的壞人”,對他的一切行為,都要實施有效的監管,必須確保證這個人手里的權力在正確的軌道上運行,堅決杜絕任何能讓他“出軌”的機會。
制度也不是萬能的,再先進的制度,也還有完善修改的空間。只要有修改完善的空間,就一定有可以被利用的機會、可以鉆的空子。籬笆再緊擋不住風,漁網再密兜不住水。有了制度,有了監督,還需要一支過得硬的黨政干部隊伍。這支隊伍要在靈魂深處真正做到不想腐。個人的德行,也是整個社會系統作用的結果。在不敢貪、不能貪的社會環境中,不想貪的官員自然就會越來越多。所以,這個過程其實是相對漫長的過程,不可能立竿見影,不可能畢其功于一役,不可能一勞永逸。畢竟我們不能否認人性中存在著陰暗的一面,尤其是,這個陰暗面和權力的特性特別契合,特別容易產生化學反應,從而生成危害社會的毒素。因此,從理論上講,干部德行是優先考核的,實際上,能力是官員考核的主要因素。在選拔干部的時候,我們重視德才兼備;但是,德才兼備的干部在其領導崗位上,也有逐步變壞變質的可能。所以官員上崗后,就要把他們交給法律,交給媒體,交給社會去監督,去評判,去決定取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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