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結婚六禮第四禮——納征
2015-08-16 18:43:26 作者:佚名 來源:中華民族文化網 瀏覽次數:0 網友評論 0 條
又稱過大禮。即男家把聘書和禮書送到女家。在大婚前一個月至兩周,男家會請兩位或四位女性親戚(須是全福之人)約同媒人,帶備聘金、禮金及聘禮到女方家中;此時,女家需回禮。納征:古代漢族婚姻風俗。流行于全國許多地區。“六
又稱過大禮。即男家把聘書和禮書送到女家。在大婚前一個月至兩周,男家會請兩位或四位女性親戚(須是全福之人)約同媒人,帶備聘金、禮金及聘禮到女方家中;此時,女家需回禮。納征:古代漢族婚姻風俗。流行于全國許多地區。“六禮”中的第四禮。亦稱“納成”。即男家納吉往女家送聘禮。《禮記·士昏禮》孔穎達疏:“納征者,納聘財也。征,成也。先納聘財而后婚成。”經此儀禮婚約完全成立。古代漢族婚姻風俗。流行于全國許多地區。“六禮”中的第四禮。亦稱“納成”。即男家納吉往女家送聘禮。
《晉書·志十一》:“太康八年,有司奏:婚禮納征,大婚用玄纁束帛,加珪,馬二駟。王侯玄纁束帛,加璧,乘馬。大夫用玄纁束帛,加羊。”宋代所用禮物不再遵循周志,金銀綾絹,各依等級而定。明代聘禮提倡節儉。《明史·志三十一》品官婚禮:“納征如吉儀,加玄纁,束帛,函書,不用雁。”儀式因襲宋制:“賓致詞曰:某官以伉儷之重,加惠某官,率循典禮。有不腆之幣,敢請納征。”主婚者曰:“某官貺某以重禮,某敢不拜受。”賓以函書授主婚者,主婚者亦答以函書。”至近代,無“納征”之名,而有送禮之實,或并之于納采,或更稱納幣。1920年《英山縣志》:“婚禮古有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六禮,今止用納采,納幣。”
關鍵詞:第四
[錯誤報告] [推薦] [收藏] [打印] [關閉]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