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婚姻也受法律保護 離婚率低
2015-08-16 18:32:53 作者:佚名 來源:中華民族文化網 瀏覽次數:0 網友評論 0 條
我國古代雖然是男權社會,婦女需要“三從四德”,但男子是不可以任意休妻的,因為夫妻的離異同受家族觀念的支配,也為法律所限定,還受到情與理的約束。
據《白居易集》記載,妻子給在田里耕種的丈夫送飯時,路上遇到饑餓的父親,便
我國古代雖然是男權社會,婦女需要“三從四德”,但男子是不可以任意休妻的,因為夫妻的離異同受家族觀念的支配,也為法律所限定,還受到情與理的約束。
據《白居易集》記載,妻子給在田里耕種的丈夫送飯時,路上遇到饑餓的父親,便把飯菜送給父親吃。丈夫在田里等得饑餓,非常憤怒,執意休妻,妻子不服,于是告到官府。白居易判決時說:“按照婦女的德行標準,妻子理應順夫,然而報答父親恩情乃出于天性。所以,應先將飯給父親吃,丈夫在其后。由于孝親重于事夫,故丈夫終不可休妻。”
由于古時候十分重視社會關系的穩定,離異總不被提倡,所以離婚率是很低的。《易·序卦下》說:“夫婦之道,不可以不久也,故受之以恒。”《管子·小匡篇》也有“士三出妻,逐于境外”的條文。東漢的馮衍,年老出妻,遭人批評。宋代以后,士大夫多認為出妻的人沒有品行。至于一般農村,出妻的情形更為少見,這是受到經濟因素的限制,離婚使家內勞動力減少,再娶的負擔也很重。此外,名分觀念也有影響,在“夫妻義重”的普遍想法下,也不敢輕言離婚。由此可知,琴瑟和鳴的婚姻理想,不但表現在婚姻的締結、維持上,也限制了離婚趨勢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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