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長春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制定的《長春市城鄉居民臨時救助辦法(試行)》正式實施。《辦法》中規定,城鄉困難居民臨時救助單次最高限額為5000元。情況特殊的可采取一事一議的辦法,酌情提高救助標準。
4種情況可申請臨時救助
據悉,此《辦法》中的臨時救助對象是指在長春市居住,因危重疾病、子女就學、突發災害、意外事件等臨時性、突發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難以維持、急需救助的城鄉困難家庭。
救助范圍主要包括:家庭成員中有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和其他社會救助資金后,因個人承擔的醫療費數額較大,導致家庭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
城鄉困難家庭因子女就學(本科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經各種救助措施幫扶后,家庭基本生活仍然難以維持的;
因突發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財產損失重大,扣除各種賠償、保險、救助等資金后,個人負擔仍然較重,家庭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經各類救助幫扶后,個人負擔仍然較重,家庭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
單次最高限額為5000元
根據《辦法》規定,原則上臨時救助為一次性救助,申請人一年內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復申請。情況特殊的,經區級民政部門認定后一年內可以給予兩次臨時救助。
救助標準:城鄉困難居民臨時救助單次最高限額為5000元。情況特殊的可采取一事一議的辦法,酌情提高救助標準。
對采取虛報、隱瞞等手段騙取臨時救助金的,追回救助資金,兩年內不予受理其臨時救助等社會救助申請。
六種情況不予救助
《辦法》中規定,下列情形不予救助:危害國家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共安全的;因打架斗毆、酗酒、賭博、吸毒等原因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參與非法組織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子女擇校就讀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拒絕管理機關調查,隱瞞或不提供家庭的真實情況,出具虛假證明的;各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認定的其他不予救助人員。
臨時救助申請程序如下
臨時救助申請,由戶主或者戶主委托人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非本市戶口的向居住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出具戶口簿、戶主身份證、家庭收入財產證明、家庭重大支出證明等相關材料,填寫《長春市社會救助審批表》。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符合救助要求的,經信息比對、調查核實后無異議的,上報區級民政部門審批,并將審批結果公示。
區民政部門對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家庭,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辦結審批手續;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獲得臨時救助的申請人,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供指定金融機構的本人存折的賬號,獲取臨時救助金。情況緊急的,可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先行救助,再按程序補齊手續。
(記者 郭美佳/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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