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南寧1月27日電(葉青、張桂媛)儲戶的銀行卡還揣在身上,卡內227000元人民幣存款卻被人在異地消費,儲戶怒將銀行告上法庭索賠。1月22日,一審法院判決儲戶負70%的責任。
????存款異地遭消費
????而立之年的張強(化名),住在融安縣大將鎮,數年前在某銀行柳州支行(下稱銀行)辦了一張銀行卡。
????2012年3月20日21時許,張強通過手機短信獲知該卡賬戶消費金額為227000元,他感到十分驚訝 !因在得知消費此筆數額時,卡一直放在身上,并未消費,且該卡之前并未遺失過 !于是,他報了警。最終根據公安機關的偵查得知,卡是被人復制后,利用復制的卡在南寧夢之島刷卡消費,從而導致其損失。
????張強認為是銀行沒有做好安保工作,才導致其巨額財產損失。因此,要求銀行賠償。
????而銀行方面則認為,如果張強沒有泄露銀行卡及密碼給第三人,則本案的被人異地刷卡消費就不可能存在。是張強自己的過錯,并非銀行的責任。
????儲戶告銀行索賠
????在與銀行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張強將銀行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銀行賠償存款損失227000元及相應利息。
????2013年9月30日上午,柳北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庭審中,張強訴稱,他與銀行在平等 、自愿的基礎上形成了儲蓄合同關系。該合同成立后,銀行負有保障儲戶存款安全的責任,應保障其發放給儲戶的銀行卡具有唯一性。而銀行發給他的卡輕易就被他人復制,從而導致其損失巨大。就本案而言,他認為自己對存款被刷卡消費沒有過錯,銀行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銀行方面則辯稱,張強沒有證據證明其存款被消費是銀行的失誤造成的,也沒有證據證明銀行存在違約行為。張強的損失是犯罪分子的行為所致,消費其存款的犯罪分子也已被判了刑,他應向犯罪分子追索。再說,犯罪分子已經退還了23000元給張強。因此,張強的損失已明確是第三人造成的,現張強向銀行主張權利,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由于雙方各執己見,互不妥協,所以法官試圖組織調解,但銀行方不同意。法官只好宣布休庭,擇日判決。
????一審下判“三、七”擔責
????法院經評議后認為,雙方之間的儲蓄存款合同成立,銀行有保護張強作為持卡人的合法利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侵犯的義務。為此,銀行應當掌握卡的制作技術和加密技術,保證銀行卡具有可識別性和唯一性。現作為雙方之間儲蓄合同憑證的銀行卡在張強持有的情況下,被犯罪分子復制,用偽卡在POS機上交易,銀行對卡被復制偽造應當承擔管理不善的責任。同時,張強存在對其銀行卡卡號及銀行卡的密碼保管不善的行為。
????從雙方合同關系看,正是彼此共同的過錯導致了犯罪分子有機可乘,造成了張強的存款損失。故法院根據雙方過錯程度,認為張強應承擔本案損失的主要責任,銀行承擔次要責任。 即銀行對存款損失承擔30%的賠償責任,張強自行承擔70%責任為宜。張強于另一刑事案中已獲賠償23000元,故在本案中,銀行對張強主張的存款損失227000元,應在扣除23000元后的實際損失(即204000元)中承擔30%,以及自被刷卡消費之日起的利息賠償義務。
????據此,柳北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條 、第六十條 、第一百零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六條之規定,判決銀行賠償張強存款損失61200元及利息,駁回了張強的其他訴訟請求。(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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