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興社區人民調解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實踐中顯現重要作用
2013-12-13 13:46:34 作者:姚桂英 來源:中華民族文化網 瀏覽次數:0 網友評論 0 條
為了搞好社區人民調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人民調解是預防糾紛、化解矛盾、筑牢了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要完成改革和發展的繁重任務,必須營造一個長期和諧穩定的杜會環境。多年以來,我們堅持調防結合、以
為了搞好社區人民調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b>人民調解是預防糾紛、化解矛盾、筑牢了社會穩定的</span>“第一道防線</span>”。</span>要完成改革和發展的繁重任務,必須營造一個長期和諧穩定的杜會環境。多年以來,我們堅持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方針,根據社會矛盾糾紛呈現的新特點,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在化解新時期人民內部矛盾中的作用,建立完善了糾紛分析制度,重大疑難糾紛快報制度,定期排查和專項治理制度,牢牢掌握了工作主動權,拓寬工作領域,有效防止了矛盾糾紛的激化。預防調處成功了大量的民間糾紛和社會矛盾,有力維護了社會穩定。人民調解改善了人際關系,找到了緩和與消除人民內部矛盾的“金鑰匙</span>”。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軌和發展,大量的人民內部矛盾產生在基層,其主要表現形式就是現實生活中大量存在和發生的民間糾紛,這正是屬于人民調解工作解決范疇。民間糾紛牽涉到千家萬戶,這些糾紛不僅關系到當事人雙方的切身利益,而且涉及到各自的親屬、親友和所在單位,如果得不到及時妥善解決,就會破壞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影響人民內部團結,影響到社會主義新型人際關系的建立。即使矛盾紛爭用行政訴訟等手段加以解決了,當事人之間的對立情緒一時也很難消除,也不同程度地留有</span>“后遺癥</span>”。常言說的“一年官司十年仇”以及現在法院“執行難</span>”等就是其中的真實寫照。我們人民調解員不僅有縱橫交錯的組織網絡,而且各級民調人員來自群眾,生活在群眾之間,人熟、地熟、情況熟,對民間糾紛能及時發現,及時解決。特別是現在人民調解協議具有民間合同性質這一法律效力以后,本著互諒互讓、公平合理的原則,自愿達成和履行調解協議,有效化解了大量的民間糾紛和社會矛盾,增進了友好團結。同時,調解組織大力開展了法制宣傳和教育,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了矛盾糾紛的發生,努力營造了和諧文明的社會氛圍。</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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