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正式實施。“十一”即將到來,吉林省旅游服務質量監督管理所提醒廣大旅游消費者在選擇旅游產品時,注意質價相符,避免購物陷阱。報名出行時,注意以下提示:
??? 一、旅游經營者應具有合法經營資質。出境旅游、赴臺旅游,更要查看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頒發證照上的核準業務經營范圍,避免上當受騙。二、旅游者享有知悉其購買的旅游產品和服務真實情況的權利,并有權要求旅行社在旅游行程開始前提供旅游行程單。三、旅游者有權自主選擇旅游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旅游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四、旅游者有權要求旅游經營者按照約定提供產品服務。五、旅游者有權要求旅游經營者保證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六、旅游者有權請求政府及相關機構的協助和保護。七、旅游者在行程中合同解除時有權要求旅行社協助返回出發地。八、旅游者發現旅游經營者有違法行為時有權向相關部門舉報。九、《旅游法》對“導游服務費”和“小費”有針對性的規定。十、旅游者在出境旅游時解除合同的限制,如大陸居民赴臺旅游有集體隨團活動的強制性要求,旅行社在簽訂合同時就應明確告知旅游者解除權受到限制的這一規定。十一、旅游者在行程中有維護權益和履行義務的權力,旅途中發生的問題,如果不是當時必須解決的,旅游者完全可以回到居住地后找組團社承擔責任。當然,也不排除旅游者可以及時與地接社協商解決,可以向當地旅游及相關部門投訴解決。十二、旅游者在行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患有傳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關部門處理的;從事違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德活動的;從事嚴重影響其他旅游者權益活動且不聽勸阻、不能制止的。十三、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由旅行社與旅游者分擔旅行社因此采取相應安全措施所支出的費用;造成旅游者滯留的,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游者承擔,返程費用由旅行社與旅游者分擔。十四、旅游者應健康出行、文明旅游,對旅游者有不文明旅游行為且屢次不聽勸阻的,視為《旅游法》規定的從事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因此給旅行社造成損失,旅行社可以要求旅游者賠償。</font>
??? 旅游投訴實行屬地管理。吉林省旅游服務監督管理所投訴電話:0431-85653030(記者楊曉艷)</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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