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地名條例》將于10月1日起實施
????《寧夏回族自治區地名條例》將于10月1日起實施。自治區十一屆人大第五次常委會通過該條例。</p>
????條例規定,地名的命名、更名要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地名更名應當從嚴控制,可更名可不更名、當地群眾難以接受的,不得更名。對有重大影響的地名、列入歷史地名保護名錄的地名、風景名勝、文物保護單位和公眾爭議較大的地名,在命名或更名前應當公示并組織論證或聽證。對批準的標準地名不得擅自更改,未經批準的地名不得公開宣傳和使用。未經批準擅自對地名進行命名、更名的要承擔法律責任。</p>
????條例規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房屋所有權證等標注的項目名稱及廣告發布的地名名稱,應當與開發建設單位的《標準地名使用證》上的標準地名一致。涂改、污損、遮擋、覆蓋地名標志或者擅自移動、拆除地名標志的,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記者 凌 雁)
????來源:寧夏日報</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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