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冬烏魯木齊市將于10月10日正式供暖。 由于供暖時間提前,管網充水試壓工作將從9月中旬陸續開始,另外申請停暖工作也從原來的提前10日改為提前30日。</p>
昨日,記者從市供熱行辦了解到,新的《烏魯木齊市城市熱力管理條例》9月1日正式執行。新規定的采暖期起止時間較以往均提前了5天,供熱期為當年10月10日至次年4月10日,供熱企業不得擅自推遲供熱或者提前停熱。</p>
從9月中旬起,烏魯木齊供熱企業將集中對管網充水試壓,然后對供暖管網“跑、冒、滴、漏”進行排查和維修,跟往年相比,也提前了一周。</p>
在這方面,新《條例》對供熱單位充水試壓工作作了明確規定,要求供熱企業必須明確充水試壓時間,并提前七日通知住戶。</p>
住戶接到供熱單位的通知后,家中應留人打開暖氣上的放氣裝置進行排氣,直至有水放出。注水期間家里要留人,以免出現漏水造成損失。</p>
充水試壓時,出現室內供熱設施漏水等異常情況,供熱企業應當及時進行檢修,室內供熱設施在保修期內的,檢修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室內供熱設施超過保修期的,檢修費用由用熱戶承擔。這是針對近年來在供熱管理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作出的明確規定,減少供用熱矛盾的產生。</p>
市民在不影響其他用戶正常采暖的情況下,可申請暫時停暖,但須在采暖期開始前30日向轄區供熱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由供熱單位現場核實是否具備停暖條件,只要符合分戶采暖條件就可申請停暖,并辦理合同變更手續 。市民需要注意的,申請停止用熱的時間也由原《條例》規定的提前10日改為提前30日,同時停止用熱的住戶也要繳納基礎熱費。</p>
□核心提示</strong>
● 供熱期為當年10月10日至次年4月10日。</p>
●供熱期內,居民室內溫度應當不低于二十攝氏度。</p>
● 用熱戶不按合同約定繳納熱費的,供熱企業可從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約定收取滯納金,并依法追究違約責任。</p>
● 因供熱單位的原因,連續二十四小時達不到規定溫度的,供熱單位應當在供熱期結束后三十日內按不達標天數退還用熱戶熱費。</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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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費退費都有明確規定</strong>
采暖費交納時間是如 何規定的?用戶是否可以在供熱期結束后交納?因供熱單位的原因,連續二十四小時達不到規定溫度是否退熱費以及如何退?新《條例》對諸如此類的問題 進行了說明。</p>
繳費時間按合同履行新《條例》規定熱費收繳按供用熱合同履行。對供用熱合同的內容作了更加具體明確的規定,減少供用熱糾紛。例如供用熱合同內容應包括供熱期限、室內溫度、維護責任、收費標準、繳費時限和結算方法及違約責任等。</p>
對于用熱戶不按合同約定繳納熱費的,原《條例》規定“供熱單位可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繳熱費總額3‰的滯納金;對拒不繳納熱費的,可停止供熱”,新《條例》調整為“供熱企業可從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約定收取滯納金,并依法追究違約責任”。明確要求供熱企業不得采取停熱等極端行為處理供用熱糾紛,鼓勵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矛盾。</p>
采暖費是供熱單位維持供熱運行的主要經費來源,每到供暖前,部分供熱企業會通過一些促銷、優惠活動提前向市民收取采暖費。退費時限有詳細規定 新《條例》在供熱企業和用戶的權利義務方面均作了較為明確的規定,包括供熱企業在保障供熱時間、供熱質量、供熱溫度及供熱服務等方面的義務。如,在供熱期內,居民室內溫度應當不低于二十攝氏度。非居民用熱戶的室內溫度應當按照其功能需要,由供用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熱力設施充水試壓前和故障停熱八小時以上的,必須提前通知用熱戶;因供熱單位的原因,連續二十四小時達不到規定溫度的,供熱單位應當在供熱期結束后三十日內按不達標天數退還用熱戶熱費。規定了供用熱雙方在處置供用熱爭議時的權利。如,供熱單位和用戶對室溫是否達標存在爭議的,供用熱雙方可申請城市熱力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委托具有檢測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進行測量;供用熱雙方發生供熱爭議的,可以申請城市熱力行政主管部門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p>
同時,明確了熱力設施的維修、養護責任,也意味著供熱企業將承擔更多的維修、養護責任,避免了以前的推諉、扯皮等問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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