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族古代婚姻曾經歷過血緣婚、“普那路亞婚”,對偶婚和一夫一妻制等形態。實行一夫一妻制以后,婚姻締結有自主婚和包辦婚兩種。結婚年齡一般在16歲至23歲左右,男性婚齡稍比女性大些。苗族社會嚴格恪守著一夫一妻制和宗支之內,血族之外的婚制。苗族青年男女多是通過游方,雙方自愿就可以互為配偶,建立家庭。其限制只要不是同宗共祖祭鼓(指有共同父系血緣關系的后代),就可以結婚。姨婊之間的子女均視為親近同胞,禁止通婚。親戚間不同輩份不能通婚。有的在歷史上因婚姻或其它糾紛涉及訴訟,經發誓過不通婚。過去有些苗寨男女不與本民族中的不同方言的人通婚,通婚對象在本寨幾個姓氏成員中選擇。由于歷史的原因,過去都不愿與不同民族通婚。有的苗族宗支甚至不愿與不同服飾的苗族結親,寧愿到幾十里甚至上百里以外的寨子里找服飾相同的苗族通婚。
臺江苗族婚姻大都是當事人自主婚姻,其締結方式可分為自主自由式、說合自由式和說合古典式三種。
自主自由式:是青年男女在“游方”活動中,通過自由戀愛結為夫婦的婚姻形式。從認識到結婚,完全按自己的意志行事,對自己的婚姻擁有絕對的自主權。這是當前苗族青年婚姻締結的主要形式。
說合自由式:是經過親友說合介紹,而雙方又經過游方戀愛,自愿結合的婚姻形式。男青年在節日集會或平時游方中同女方相互認識以后,可請親友前去說合,征得女方家同意即可定親。此后,雙方進一步加深了解,發展感情,條件成熟,便可結婚。
說合古典式(包含有關系婚、姑舅婚兩種形式):帶有濃厚民族特色,至今仍流行于縣境內,它均系男女雙方及其父母都事先同意了的親事。
上述婚姻締結形式,除說合古典式外,都要經過游方、說合提親、定親擇日、接親等四個相同與不相同的過程。
游方:是青年男女自由戀愛和進行擇偶的主要手段,可能是源于古代的對偶婚姻演變而來,并向一夫一妻制發展階段形成的。“游方”雖屬群婚的殘留,但絕不是毫無道德的私合濫交,乃是主要傳統習慣在道德規范下進行的。因此,無論男女進入游方場后,都要講文明禮貌,必須遵守一些約定俗成的規章。
游方活動不是隨處可以進行,而必須在特定的地點,苗語稱“嘎打良庚”,通稱為“游方場”。設多少“游方場”,則依寨內居住姓氏或宗族多少而定,若一個寨子同屬一個氏族,小寨的則設一個游方場,大寨可設兩個以上游方場。若多姓雜居,則各姓氏設各姓氏的游方場。總之,以同姓或同宗男女回避為原則。這些供青年男女社交活動的場所,一般設在寨邊或寨中,講究的設有石凳、木凳,栽有百年大樹,因而這些地方被視為風景名勝之地。若農閑季節,游方頻繁,白天亦在進行。為了禮貌,尊重女方寨子,不宜在寨中游方場談情對唱,可擇在離寨子不遠而人能看得到的河邊、路口、橋頭、樹下、草坪等地方,而不能在隱蔽之處進行。
為了方便青年男女社交和談情說愛,苗族祖輩專給青年男女特定游方節日活動日期,如番召一帶于農歷二月、六月和七月這三個月,分別舉行三次青年男女集體輪流坡會活動;壩場、寶貢、井洞塘、良田、革東等地,每年于農歷二月十五日分別舉行坡會(苗語稱‘舊波’,近年有人外延為‘吃姊妹飯節’);榕山、楊家寨于農歷三月十五、十六日分別舉行坡會(同上);排羊、臺盤于農歷六月吃新節后,規定場期為青年男女進行“游卯”活動。
凡苗族青年男女年屆十六、七歲,都有過游方活動。十八至二十歲左右最為活躍。當他們在各種公開的社交活動中,一旦情竇初開,本能地自然會產生對戀人愛慕之情。青年男女們不但與一向傾慕的對象暢抒情愛,連素不相識的異性也可以毫不拘束互相攀談對唱,從中找到心心相愛的對象。他們通過吟唱顯示歌才,披露心聲,交流思想,建立感情,以自擇婚配,因而婚后離棄極少。
青年男女游方有多種多樣的時間與形式,各地不一。有的規定在節日才能進行,有的只許在節日的白天進行,有的只許在傍晚或晚間進行,有的可以在女方家里進行,有的只許在游方場上進行。活動最頻繁是農閑季節,每到夕陽西下,夜幕降臨后,最為活躍。過年和吃新節期間,游方場中,趕場路上,姑娘們象歡度節日那樣,相邀成行。沿途穿著整齊的小伙子們,不管相識與否,不論舊交、新好,都可與她們對歌攀談或尋覓知音,選擇配偶。集鎮街道旁,處處都見青年男女們聚談的所在。在各種喜慶集會或插秧或打完谷子后,小伙子走村串寨游方活動,十天半月不歸,也不帶盤纏,所到之處,由姑娘招待。在對歌交往中,使青年男女都各有為數不等的朋友,有情者還結成情侶接至男家。
青年男女在初相會時,皆以群體活動為主,男女各在一方通報家門,即各自所屬宗支以免誤會。然后用自己的聰明智慧抓住對方的情思,一唱一答促進情感交融。對唱的內容為“相見歌”、“青春歌”、“贊美歌”、“相思歌”、“求愛歌”、“成雙歌”、“逃婚歌”、“苦情歌”、“離婚歌”以及“分別歌”等。經過幾次接觸對唱來顯示自己的才華,有的即興編就隨著感情的起伏而千變萬化。彼此初步了解或互為對方相中,情意相投,方可離群自成一對,以歌為媒,傾訴心曲,商談終身大事。
方白苗寨一帶有種奇特的婚戀形式:一般姑娘長到十四、五歲后,父母讓她單獨居住在一個小屋里,屋壁上鑿有能容納人頭一般大的孔,稱為“姑娘洞”或“望情妹洞”。洞口正對著姑娘枕邊,入夜后,男青年分別來到各自意中的姑娘房外,隔洞談心對唱。如果姑娘意中男方,就開門讓他進屋坐在火炕一邊雙方徹夜對唱,傾吐受慕之情,家人必須回避。另有些村的苗族青年,夜間游方是在女方家門口或樓門邊進行。一般女方家大門半開,男在外,女在內,相向唱談,長夜傾訴;夜深后,征得女方同意,男青年們可到女方屋內圍炕喁喁私語或對唱。關心自己女兒的母親,有時還來指導女兒的歌路,以免唱輸了。
在游方的過程中,男女雙方經過多次的幽會談心,加深了解,加深感情,彼此確實情深意篤,就可交換信物,互定終身。交換的信物,女的多半是手鐲、項鏈,男的多是戒指、頭巾或互換衣服。若在正式結婚之前,一方或雙方感情有變化,不愿結合,信物可互相退還。
私訂終身之后,有的雙方各自將“機密”通過妯娌、兄嫂等渠道征求父母意見,有的則絕對保密,不讓女方父母知道。若雙方父母均欣然同意,則由男方父母托媒人到女方家提親,把這門親事定了下來。繼而雙方家庭商定迎娶日期。若雙方或一方父母不同意,而這對青年卻又情意綿綿,感情篤厚,一個愿嫁,一個愿娶,就不顧父母的阻攔,決定逃婚。有的則強行舉行婚禮自成門戶,也有的造成婚姻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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