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各民族公民享有接受各種層次和各種類型教育的平等機會和權利,國家采取了在高、中等專業學校招生時降低錄取分數,舉辦預科班等多種措施,以提高少數民族學生的錄取率,使少數民族學生占學生總數的比例與其人口所占的比例大體相適應。1980年教育部、國家民委印發了經國務院批準的《關于加強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見》,其中規定:“高考招生,應對少數民族學生實行擇優錄取和規定比例適當照顧相結合的辦法,在各民族自治地方,少數民族學生的錄取的比例應力爭不少于少數民族人口比例”。這雖然指的是高等教育,但對其他教育也是適用的。
在執行這一政策時,需要注意的是不能機械地看待各類教育的少數民族學生所占比例是否與少數民族人口比例相一致的問題。因為高、中等專業技術教育的發展,是與當地經濟文化發展水平緊密聯系在一起的,各民族、各地區的經濟發展不平衡,對高、中等專門人才的需求不一,高、中等專業教育規模和普及程度也就不可能一致。
我國少數民族教育的落后狀況是由歷史、地理、經濟、文化發展水平等多種原因造成的,各少數民族之間教育發展也不平衡,要消除歷史遺留下來的差距需要較長的時間。因此對縮小和消除少數民族教育與全國教育平均水平的差距要有緊迫性,但也不能急于求成。為此,1981年教育部、國家民委又專門發出《關于高等學校招生是否按少數民族人口比例錄取少數民族學生問題的復函》,指出“在民族自治地方,少數民族學生的錄取應力爭不低于少數民族人口比例”的意見是正確的,但在執行中因各地經濟、文化水平不一致,所以不能要求高等學校招生就要一律按少數民族的人口比例來錄取少數民族學生。要根據不同的實際情況,堅持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取的原則與適當照顧相結合的精神,有的民族地區中學基礎較好,可能達到這個要求,有的民族地區中小學教育基礎較差,則將采取特殊措施,逐步做到高等學校錄取少數民族學生人數,不低于少數民族人口的比例。
近幾年,有的省區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對高、中等專業學校招生時錄取少數民族學生的比例做了規定。有的規定發展程度較高的可以略高于少數民族所占人口的比例,有的規定要接近少數民族人口所占的比例,有的規定每年提高一個百分點,逐步達到少數民族所占人口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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