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黨和國家根據民族平等、語言平等的原則,結合各民族語言文字的實際,制定了一系列關于民族語言文字的政策和法規,對民族語言文字的使用和發展以及各民族互相學習語言文字等問題都作了明確的規定。
?。ㄒ唬?尊重少數民族使用和發展語言文字的自由 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會議制定的具有臨時憲法作用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就明確規定:"各少數民族均有發展其語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風俗習慣的自由。"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至后來歷次修訂的《憲法》第四條規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語言文字的自由……。"1984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第十條也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語言文字的自由……。"從法律上明確了少數民族使用和發展自己語言文字的自由必須得到尊重和保障。
(二) 保障少數民族使用和發展語言文字的權利 由于我國大多數少數民族的多數人仍在以本民族的語言作為主要的交際工具,為保障少數民族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權利,我國憲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執行職務的時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的規定,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幾種語言文字。"憲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對于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應當為他們翻譯。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應當用當地通用的語言進行審理;起訴書、判決書、布告和其他文書應當根據實際需要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幾種文字。"民族區域自治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等條款也相應作了具體的規定。這些法律規定,從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行使職務到公民訴訟,對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當地通用的幾種語言文字包含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使用都作了具體的規定。不僅充分體現了民族平等、語言平等的原則,而且也為以本民族語言文字為主要交際工具的少數民族群眾創造了必要的條件,保障了他們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權利。
(三) 鼓勵各民族互相學習語言文字 語言文字是人們思想的交際工具。由于我國大多數少數民族的多數人是以本民族的語言為交際工具,民族自治地方不僅通用漢文,有的還通用少數民族文字,而且還由于漢語文是全國通用的語言文字,所以,憲法第十九條規定:"……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民族區域自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教育和鼓勵各民族的干部互相學習語言文字。漢族干部要學習當地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少數民族干部在學習、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同時,也要學習全國通用的普通話。民族自治地方的國家工作人員,能夠熟練使用兩種以上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應當予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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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有懂黔東方言苗文的苗族人嗎,我想認識
2009-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