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作為附著在某種特定商品上的重要標記、標識,它所涵蓋的內容廣泛,通常具有直觀而又抽象的特點,允許適度的夸張。它在形式和創意上包羅萬象,其中也包括與民族相關的內容。但在涉及民族因素時,必須防止可能引發損害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的不良后果。所以,在商標的具體制作和使用過程中,必須慎重對待。1982年8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對此做了明確的規定,規定商標不得使用“帶有民族歧視性的”文字、圖形。盡管《商標法》中對于違背這一規定的行為沒有作出具體的處理規定,但在實踐工作中,可以根據情節的輕重,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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