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是現代社會的重要媒體傳播方式,它的內容可以涉及到民族方面,但其主旨應該是積極向上的。關于這一點,1994年10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七條第七款做了明確的法律規定,強調廣告不得含有涉及民族、種族、宗教歧視的內容。
由于廣告具有傳播速度快、覆蓋范圍廣的特點,因而含有這類內容的廣告很可能會帶來影響民族關系的消極后果。因此,重視和加強這方面的工作是十分必要的。有關部門應該對廣告的形式和內容進行適當的審查,防止不良后果發生。對于不聽勸告或逃避審查,釀成嚴重后果的違規行為,可以根據情節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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