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同國際交往的日趨頻繁,來華的外國人越來越多。其中有些人加入了中國國籍,或與中國公民結婚組建家庭。這部分人及其子女往往會涉及到其民族成份問題,為了使這一工作有章可循,有關部門對加入中國籍的外國人及其后裔,或中國人同外國人結婚所生子女的民族成份問題作了明確的規定:
(1)加人中國籍的外國人,其民族成份如與我國現有某一民族成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可以申請填報為與我國相同或相近的某一民族,但須在入籍后的兩年內申請辦理。
(2)加入中國籍的外國人自愿申請填報為我國某一民族成份的,持所在單位出具的證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族工作部門批準。
(3)父母一方為中國人,或父母一方加入中國籍后已申報為我國某一民族成份的,其具有中國國籍的子女應填報中國一方的民族成份。
凡按照本規定填報為我國某一少數民族成份的,按少數民族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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