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城市民族工作條例》,促進城市少數民族經濟的發展,有關省、市、區結合本地實際制定了具體辦法,對發展城市民族經濟做出了相應的規定。
1996年9月通過的《吉林省實施<城市民族工作條例>的辦法》要求:城市人民政府在安排貸款貼息時,對以少數民族為主要服務對象的第三產業項目優先予以安排;對進入城市興辦企業和從事其他合法經營活動的外地少數民族人員,應當加強管理,提供方便,維護其合法權益;根據實際需要,合理規劃清真飲食生產、經營網點、并在投資、貸款、稅收等方面給予扶持。
1989年12月通過的《黑龍江省城市民族工作條例》規定: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應把發展城市少數民族的經濟事業納入城市經濟發展總體規劃,合理布局,全面安排;凡是以經營生產少數民族特需用品為主的企業,以少數民族為主要服務對象的企業,由少數民族興辦并以少數民族職工為主的企業均屬民族企業;城市民族企業由市有關主管部門申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民族工作部門共同認定。非民族企業不得以少數民族的族稱或標志組成企業名稱和懸掛牌匠;民族企業的承包或租賃,在同等條件下,相應的少數民族職工優先;承包、租賃民族企業的經營者不得隨意改變企業的經營方向;城市人民政府在編制年度財政預算時,應按當地少數民族人口數量安排一定額度的少數民族事業補助費,由民族工作部門掌握,用于解決少數民族發展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事業和社會福利事業的特殊需要;城市人民政府對本條例第九條所列民族企業的貸款,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需要和條件予以貼息。對國家確定的民族貿易企業和民族用品定點生產企業的地方貼息部分應及時到位。金融部門應按貸款的政策和原則對民族企業優先安排貸款,在利率上按國家規定給予優惠。新辦民族企業按規定納稅確有困難的,可按稅收管理體制報批,給予適當減免稅照顧;城市人民政府對民族企業新增加的稅收地方留成部分,可通過財政支出返給企業。各級人民政府應利用大專院校和科研單位的人才、技術和設備,幫助少數民族發展民族企業。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本市民族企業及外地少數民族人員進入本市興辦企業和進行合法經營活動的,在審批營業執照、選擇生產、經營場地和電力供應等方面,應給予支持。
1995年11月通過的《四川省城市民族工作條例》要求: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適應當地少數民族需要的經濟、文化、教育、衛生等事業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少數民族居住人口數量,安排適當的資金發展當地少數民族經濟、文化、教育、衛生等事業。資金額度由各級民族事務工作部門與同級財政部門協商。金融機構對以少數民族為主要服務對象的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經營和飲食服務的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在貸款額度、還款期限、自有資金比例等方面給予優惠,城市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需要和條件予以貼息。前款所列企業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工作部門會同企業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對本辦法第八條所列企業納稅確有困難的,稅務機關依照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減稅或者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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